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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2016-12-02  
 索 引 号  20210127-191338-257  发布机构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
 文  号   公开日期  2016-12-02

近年我市优抚安置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打造“阳光财政、廉洁财政、务实财政”的总体要求,从提高优抚对象幸福指数出发,规范审批操作的流程,强化政策落实力度,推进务实惠优工程,有力地促进了全市优抚安置工作前行。为进一步保障我市部分优抚对象基本生活,根据海西州民政局、海西州财政局西政民【2016】322号文件,从10月1日起,我市再次调整提高了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一、提高“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其中:烈士遗属提高到每年21952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提高到每年19107元;病故军人遗属提高到每年17852元。

二、提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

三、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达到1045元/月。

四、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10元。

五、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

六、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

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达到每人每月470元。

八、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子啊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月,达到每服役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25元。

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3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6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并首次实现了“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城乡统一。

市财政将继续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确保此次提标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让我市所有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享受到国家政策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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